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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吉林路100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立分事務所。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從事教育、體育、藝文、公益事業、關懷弱勢族群及社會教育為宗旨,依法辦理下列業務:

一、出版叢書:

(一)獎勵國內有關財經、貿易、文化及教育之著作並出版之。

(二)譯述國外有關財經、貿易、文化及教育之著作並出版之。

二、設置獎助學金:

(一)設置博士、研究所、大專院校獎學金。

(二)設置清寒助學金。

三、捐助圖書。

四、舉辦及協辦學術演講會、專題研討會以及各類文教活動。

五、贊助各項教育、體育、藝文及公益活動。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教育事務。

本會並得接受社會各界捐款代辦其指定之教育公益事業或紀念性獎(助)學金。

第三章 基金

第四條

本會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前身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捐助新臺幣五千萬元設立之。基金目標訂為新臺幣二億元,由該行於五年內認捐足額。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隨時接受社會捐贈。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本會執行長之聘任或解聘。

八、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九、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一、合併之擬議。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之議定。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九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人士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ㄧ。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一人,均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一條

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五章 執行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並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執行長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執行長若未兼任兆豐銀行職務,授權董事長得參考其他規模相當之基金會,核予薪資或工作補助費。

第十三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秘書、業務、會計、出納、圖書等會務人員,其人選由執行長於兆豐銀行行員或退休行員中遴聘之。

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本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十五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第三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本會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條

本會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視需要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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